






法律之所以要将原本自由的信息转变为属于创造者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产生---。同时,---一词语的外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也不断完善。
---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软件著作权登记,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
---,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主要的三种---是著作权、---权和商标权,其中---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法律上的财产的条件。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具备无体性与自由流动性。作为信息的知识一旦被传播,提供这一信息的人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这一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为法律---信息创造者的财产。而---法律制度通过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方式,创造出了一种---的财产权形式。

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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